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68號聲請人 黃文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6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27002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34003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3004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38005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50006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