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81號聲請人 陳美福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怡茹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8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3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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