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一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崧
訴訟代理人 賴勝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當庭裁定
命原告於二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難認為合法,
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
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