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勞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勞小字第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
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伍仟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四百七十六元,折合新台幣一千四百二十八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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