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小字第179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七九一號
  原   告 美商宏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
輛,行經高雄市○○路、大昌二路口,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致撞及原告承保由訴
外人 陳忠禮 所駕駛,車號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貨車,支出修理費共新台
幣(下同)六萬四千五百八十五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爰依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事實,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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