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1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月8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1549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27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惟查,受刑人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減刑,並經本院於96年10月31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5546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在案,有該裁定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裁定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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