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8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89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蔡志宏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