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4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罪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三十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11月2日以法矯字第096004027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12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