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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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8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8131號聲請人拓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高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七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813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提示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00│97年8月24日│6,000,000元│未載│98年10月31日│98年10月31日│42365││1│││││││├─┼───────────┼─────────┼───────────┼───────────┼───────────┼────────────┤│00│97年8月31日│6,000,000元│未載│98年10月31日│98年10月31日│42366││2│││││││├─┼───────────┼─────────┼───────────┼───────────┼───────────┼────────────┤│00│97年9月20日│5,000,000元│未載│98年10月31日│98年10月31日│42367││3│││││││├─┼───────────┼─────────┼───────────┼───────────┼───────────┼────────────┤│00│97年10月15日│5,000,000元│未載│98年10月31日│98年10月31日│42368││4│││││││├─┼───────────┼─────────┼───────────┼───────────┼───────────┼────────────┤│00│97年11月10日│5,000,000元│未載│98年10月31日│98年10月31日│42370││5│││││││├─┼───────────┼─────────┼───────────┼───────────┼───────────┼────────────┤│00│97年12月25日│5,000,000元│未載│98年10月31日│98年10月31日│42369││6│││││││├─┼───────────┼─────────┼───────────┼───────────┼───────────┼────────────┤│00│98年1月31日│6,000,000元│未載│98年10月31日│98年10月31日│42371││7│││││││├─┼───────────┼─────────┼───────────┼───────────┼───────────┼────────────┤│00│98年2月15日│4,000,000元│未載│98年10月31日│98年10月31日│42372││8│││││││├─┼───────────┼─────────┼───────────┼───────────┼───────────┼────────────┤│00│98年9月25日│2,000,000元│未載│98年10月31日│98年10月31日│42353││9│││││││├─┼───────────┼─────────┼───────────┼───────────┼───────────┼────────────┤│01│98年9月28日│2,030,000元│未載│98年10月31日│98年10月31日│42352││0│││││││├─┼───────────┼─────────┼───────────┼───────────┼───────────┼────────────┤│01│98年9月30日│1,720,000元│未載│98年10月31日│98年10月31日│42354││1│││││││├─┼───────────┼─────────┼───────────┼───────────┼───────────┼────────────┤│01│98年10月1日│1,181,000元│未載│98年10月31日│98年10月31日│42355││2│││││││├─┼───────────┼─────────┼───────────┼───────────┼───────────┼────────────┤│01│98年10月2日│842,463元│未載│98年10月31日│98年10月31日│42358││3│││││││├─┼───────────┼─────────┼───────────┼───────────┼───────────┼────────────┤│01│98年10月5日│693,060元│未載│98年10月31日│98年10月31日│42359││4│││││││├─┼───────────┼─────────┼───────────┼───────────┼───────────┼────────────┤│01│98年10月6日│737,825元│未載│98年10月31日│98年10月31日│42360││5│││││││├─┼───────────┼─────────┼───────────┼───────────┼───────────┼────────────┤│01│98年10月12日│152,125元│未載│98年10月31日│98年10月31日│42363││6│││││││├─┼───────────┼─────────┼───────────┼───────────┼───────────┼────────────┤│01│98年10月31日│1,850,000元│未載│98年10月31日│98年10月31日│42356││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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