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民國99年度易字第101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卉聆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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