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41號原告丁○
丙○○甲○○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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