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984號原告乙○○被告甲○○
4樓之上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補呈被告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書記官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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