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 林朝恭 被告 林朝獻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朝獻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1,12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附表:
┌──────┬─────┬─────┬──────┐│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面積99.87│本筆土地公告│││公告現值│平方公尺│現值│││18300元││1,827,621元│├──────┼─────┴─────┴──────┤│系爭建物│課稅現值343,500元│├──────┼──────────────────┤│合計│2,171,121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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