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瑋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瑋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瑋婷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6年5月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瑋婷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至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已執行完畢部分,自當扣除)。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附表:受刑人劉瑋婷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29日至102│103年8月20日│103年8月20日│││年7月30日││(接續犯之一罪)│││(接續犯之一罪)│││├─────────┼─────────┼─────────┼─────────┤│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南投地檢104年度少│南投地檢104年度少││年度案號│字第3689號│連偵字第4、9號│連偵字第4、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24│105年度上易字第793│105年度上易字第793││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7日│106年2月23日│106年2月23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24│105年度上易字第793│105年度上易字第793││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7日│106年2月23日│106年2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918號(已執畢│字第711號(編號2至│字第711號(編號2至│││)│5曾定執行刑1年5月│5曾定執行刑1年5月││││)│)│└─────────┴─────────┴─────────┴─────────┘附表:受刑人劉瑋婷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20日│103年12月初某日、│││││104年1月10日前不久│││││某時至104年1月11日│││││(接續犯之一罪)│││││(檢察官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03年12月初│││││至104年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4年度少│南投地檢104年度少│││年度案號│連偵字第4、9號│連偵字第4、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793│105年度上易字第793│││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23日│106年2月23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793│105年度上易字第793│││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2月23日│106年2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11號(編號2至│字第711號(編號2至││││5曾定執行刑1年5月│5曾定執行刑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