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96號原告建暉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樹華 被告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黃秋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原審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利益依其上訴狀表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