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瑞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瑞宏應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肆月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聲請人民國102年4月22日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瑞宏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於102年3月2日依法執行羈押。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第1項第5款所列之理由,但因被告於102年4月9日已借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原羈押原因消滅,應予撤銷羈押,原羈押期間為102年3月2日至102年4月8日。
二、本案被告李瑞宏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大部犯行,同日多次涉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竊盜罪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而於民國102年3月2日起執行羈押。
三、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李瑞宏因另涉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上字第192號判處拘役40日,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19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已於102年4月9日入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上開拘役暨接續執行上開有期徒刑,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29號卷第51-54頁),在該執行期間被告無再犯竊盜犯罪之虞,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自102年4月9日起撤銷被告之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