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2號異議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 得上列異議人因債務人 胡本燕 聲請更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公告之債權表更正如附件。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債權人之債權種類為無擔保債權,惟債權表誤載為有擔保債權,爰請求更正債權表。
三、經本院就該債權之存否為實體審查,參以異議人所提出之契約書顯示其所主張者為真,且異議人主張暫不加入更生方案中受償,故更正債權對其他債權人及債務人並無不利之影響,是本件異議人請求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