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拍字第297號聲請人 鄭偉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韓博益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韓博益所有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依台端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契約書所載,原抵押權人為第三人 鄭雅之 ,台端為抵押權之受讓人,依民法第870條規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惟依台端提出之借據所載,台端為貸與人,顯與上開契約及規定不符,如有其他債權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
三、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相對人之證明文件(須含通知內容及回執)。
四、相對人韓博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