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50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50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治文
被   告  趙凌億
被   告  喬曉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趙凌億、喬曉蕾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5,821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附表
┌─────┬──────┬───┬──────────────┐
│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息週│違約金│
│(新臺幣)│(民國)│年利率││
├─────┼──────┼───┼──────────────┤
│65,821│自108年5月1│1.15│自民國108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108年10│%│止,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其逾│
││月28日止││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
│├──────┼───┤10%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
││自108年10月│2.15│,就超過部份按左列利率20%計│
││29日起至清償│%│算之違約金。│
││日止│││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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