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8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89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宜懋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36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宜懋以加害生命、身體、名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李宜懋為 張育菁 之前任男友,李宜懋因與張育菁有感情糾紛,而對張育菁及其現任男友 吳游維 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單一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以附表所示方式,向張育菁及吳游維恫稱如附表所示言語,以加害生命、身體、名譽之事恐嚇張育菁及吳游維,使張育菁、吳游維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案經吳游維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被害人張育菁、證人即告訴人吳游維分別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明確(見偵查卷第9至10、20至23頁),復有手機通訊軟體line訊息翻拍照片、手機簡訊翻拍照片及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2至14、26至34、51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如附表所示之恐嚇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為之,侵害之法益相同,顯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之數個舉動,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為接續犯,僅構成單純一罪。而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恐嚇被害人張育菁、告訴人吳游維,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至公訴意旨雖漏未論及附表編號四被告於103年11月26日晚間9時15分許之電話恐嚇簡訊,惟此部分既與起訴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另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如附表所示不同日期之行為應論以數行為,而分論併罰,然被告係因與被害人張育菁有感情糾紛方為附表所示之行為,且各行為之時間亦相當接近,故應論以接續犯之一行為,公訴意旨認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併予說明。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感情問題與被害人張育菁發生爭執即恐嚇被害人張育菁、告訴人吳游維,造成被害人張育菁、告訴人吳游維心理上所產生恐懼,所為顯有不該,應予非難;惟姑念本件尚未對社會造成何等重大危害,且被害人張育菁已撤回告訴且對於上情不欲追究(見偵查卷第46頁之和解書、本院之當事人回傳意見書);暨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恐嚇行為方式及內容│├──┼───────┼────┬──────────────────────┤│一│103年11月24日│以通訊軟│我去你上班的公司跟你要、要不要找人修理你那廢│││晚間9時36分許│體line發│物男友、找人修理你男友、還是找來給他開槍、讓││││送訊息│你家辦喪事、還是找人跟蹤你上下班、叫你男友最│││││好不要太囂張我一定讓他出事的、叫你那廢物男友│││││嘴巴不要太賤,不然一定把他當垃圾處理掉(傳送│││││刀子照片1張)。│├──┼───────┼────┼──────────────────────┤│二│103年11月24日│撥打電話│我要找人跟蹤你、跟蹤你上、下班、你那男朋友是│││晚間9時49分許││在白目什麼,要不要我找人去修理他、你男朋友有│││││事,我會讓他很嚴重、你最好是小心一點。│├──┼───────┼────┼──────────────────────┤│三│103年11月26日│電話簡訊│找之前 銘異 那大姐叫他來找你!跟他說你手機電話│││晚間8時30分許││跟你家地址!│├──┼───────┼────┼──────────────────────┤│四│103年11月26日│電話簡訊│今天都是你自取的!還有請你那白目男友最好講話│││晚間9時15分許││給我小心點!不然有一天一定把他押走活埋他!讓│││││你永遠看不到他!不信邪請他可以試試看!約你男│││││友出來啊。│├──┼───────┼────┼──────────────────────┤│五│103年11月29日│電話簡訊│我一定加倍奉還給你!還是打去你公司討債你會很│││││丟臉的喔!│├──┼───────┼────┼──────────────────────┤│六│103年11月30日│電話簡訊│別怪我對你使出手段、讓你知道背叛的下場、是要│││晚間6時5分許││找人去你家門口樓下到處噴漆、讓你出門見不得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