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孟樟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孟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7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孟樟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附表:受刑人陳孟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罰金新臺幣60,000元│├────────┼───────────┼───────────┤│犯罪日期│100年11月15日│100年5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速偵字第5220號│101年度撤緩偵字第11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豐交簡字第971號│101年豐交簡字第38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29日│101年5月2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豐交簡字第971號│101年豐交簡字第38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月20日│101年6月18日│├────────┼───────────┼───────────┤││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101年度執字第1492號│101年度罰執字第423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