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68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家榮 選任辯護人 莊守禮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著有46年度台抗字第6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張家榮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聲請人所涉犯之加重強盜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本件尚有共同 陳俊霖 、 朱振平 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被告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
3款規定,於民國99年12月22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延長羈押1次在案。準此,本件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經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意旨,亦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不符,故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黃鏡芳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