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2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字第2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桃簡字第249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7年1月21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受理司法文書寄存送達登記簿各1份存卷可稽。乃遲至97年2月22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第455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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