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33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和晟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犯罪後有無繼續騷擾告訴人之行為尚待查證,以為量刑之參考,而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川傑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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