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救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事裁定104年度救字第2號聲請人 紀世通 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聲請人因無資力,並已申准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扶助審核通過,有審核決定通知書及財產所得資料等可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及南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其中所得額合計僅195,220元可資為釋明,且其所提行政訴訟,亦經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6號受理在案,業經調卷閱明,堪認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為釋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以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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