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大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大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姚大成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王邁揚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7.24、│100.7.29│100.7.7│││100.8.11│││├──────┼────────┼────────┼─────────┤│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0毒偵│苗栗地檢100毒偵│苗栗地檢100偵5575││機關年度案號│1242、1388號│1242、1389號│、6518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訴757號│100訴757號│101上訴908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2.30│100.12.30│101.07.24│├─┼────┼────────┼────────┼─────────┤││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訴757號│100訴757號│101上訴908號││判├────┼────────┼────────┼─────────┤│決│判決確定│101.01.30│101.01.30│101.08.06│││日期││││├─┴────┼────────┼────────┼─────────┤│備註│編號1、2曾定應執│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