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時華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91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
2月,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7年6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博志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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