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KALCHANGNAM(葛昌南)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KALCHANGNAM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KALCHANGNAM因竊盜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615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並於刑之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於民國101年6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4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