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雅鈴原名羅雅鈴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雅鈴原名羅雅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雅鈴原名羅雅鈴因保護管束案件,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4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51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3月4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1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3年4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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