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士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士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士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更一字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5646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林柏泓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