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凱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凱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凱耀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凱耀前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8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14日犯搶奪、加重竊盜及準強盜等5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5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6月、6月、5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嗣因受刑人提起上訴,並於101年4月19日而對於搶奪2罪、加重竊盜1罪部分撤回上訴而先行確定(即附表編號1、2、3等罪部分);另所犯加重竊盜及準強盜等罪部分則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3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嗣被告復就準強盜罪部分提起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4948號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歷審之裁判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許文碩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附表:
受刑人陳凱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搶奪│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01.08│100.01.14│100.01.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290號│字第2290號│字第2290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101年度上訴字第235│101年度上訴字第235│101年度上訴字第235││事│案號│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5.02│101.05.02│101.05.02│├─┼──────┼─────────┼─────────┼─────────┤││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35│101年度上訴字第235│101年度上訴字第235││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4.19(撤回上│101.04.19(撤回上│101.04.19(撤回上││││訴)│訴)│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213號(聲請時│字第6213號(聲請時│字第6213號(聲請時│││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尚未執行)│└────────┴─────────┴─────────┴─────────┘┌────────┬─────────┬─────────┬─────────┐│編號│4│5││├────────┼─────────┼─────────┼─────────┤│罪名│竊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0.01.08│100.01.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290號│字第2290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101年度上訴字第235│101年度上訴字第235│││事│案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5.02│101.05.02││├─┼──────┼─────────┼─────────┼─────────┤││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35│101年度臺上字第│││判│案號│號│494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5.02│101.09.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214號(編號4│字第11379號(編號4││││與5應執行有期徒刑3│與5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聲請時尚未│年3月,聲請時尚未││││執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