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3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3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3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零伍拾陸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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