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2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54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周晁立選任辯護人林志忠律師
潘仲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晁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 周晁立前 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洪曉能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