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勞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勞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上字第26號上訴人 施美慧 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 律師被上訴人旺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堅信 訴訟代理人 張英一 律師複代理人 林志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民國99年7月8日98年度投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0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院兩造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認有再調查證據之必要,訂於100年4月19日上午10時40分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黃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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