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聲字第8號異議人乙○○異議人與聲請人甲○○○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98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出異議。查本件異議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命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