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2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 律師複代理人 陳鴻飛 律師被告丑○○被告寅○○被告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子○○被告卯○○被告丁○○訴訟代理人辛○○被告戊○○被告己○被告庚○○被告壬○○被告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癸○○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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