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催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催字第6號聲請人惠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莊學志┌───────────────────────────────────────────────────┐│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南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80,402元│HSA0000000│99年1月5日│││ 賴烱耀 │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2│南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58,296元│HSA0000000│99年2月5日│││賴烱耀│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3│南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101,357元│HSA0000000│99年3月5日│││賴烱耀│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4│南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78,477元│HSA0000000│99年4月5日│││賴烱耀│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