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9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等執行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921號),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民國84年12月5日送監執行,於97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97年11月11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083號函、臺灣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