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4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345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中)乙○○
(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丁○○
(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9
00、9844號、9864、10025、10051、10081、10086、10184、102
68、10345、10565),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乙○○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
上訴字第134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9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3年度彰簡字第70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經本院93年度簡上字第12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2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56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4年度易字第94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均經減刑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與前揭有期徒刑1年8月接續執行,於民國97年3月9日執行完畢。又再為竊盜行為,經本院97年度彰簡字第91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因竊盜未遂,經本院97年度彰簡字第959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
㈡乙○○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3年度易字第530號判處有期
徒刑8月確定;又因連續施用第1、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49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其中連續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部分未經上訴而確定,另連續施用第1級毒品部分,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3年度易字第88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65號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另因連續施用第1級毒品案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41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93年度彰簡字第82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後。前開本院93年度易字第530號、93年度訴字第498號即第2級毒品部分之刑事判決,經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另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刑事判決、本院93年度彰簡字第822號刑事簡易判決,經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經移送接續執行,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831號裁定就上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65號、本院93年度訴字第1413號刑事判決各減為有期徒刑9月、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97年2月7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㈢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
第3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6年7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㈣丙○○並無正當職業,為滿足施用毒品及其個人所需,即竊
取他人之物變賣花用,已成為日常之慣性行為,而有犯罪之習慣,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為附表所示編號1、3至20、22至26共25次竊盜行為;又與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為附表編號2所示竊盜行為;另與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為附表編號21所示竊盜行為,得手後,販售與不知情之「福全廢棄物清理有限公司」等資源回收業者,所得款項均花用殆盡。丙○○並於附表編號25販售竊得之贓物時,利用不知情之「青龍資源回收場」業者 林敏雄 ,在該資源回收場收受物品登記簿上,虛偽填載由其捏造之基本資料(詳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5),以規避查緝。更在附表編號27之時間、地點,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搶奪甲○○所有之財物(詳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
27)。嗣經警循線查獲附表所列部分竊盜犯行,以及偽造私文書、搶奪犯行,丙○○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個人,尚未知悉其犯行前,於警詢時主動坦承附表所列部分竊盜行為,自願接受裁判而自首。
二、本案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其中編號14備註欄關於自首之記載應予刪除,並補充被告丙○○、乙○○、丁○○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引用之。
三、查被告丙○○如前所述有多次竊盜前科,其另因涉竊盜案件,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90號案件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則被告丙○○於97年3月9日執行完畢後,即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仍未能矯正其竊盜惡習,再為本件27次竊盜犯行,堪認其有犯罪習慣。故被告丙○○既未能經由入監執行方式,徹底戒除竊盜惡習,自應藉由積極勞動之工作環境,使其培養勤奮任事、樂觀進取之態度,以準備重返現實社會。是就被告丙○○犯罪行為之嚴重性、犯罪手段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其將來行為之期待性綜合觀之,實有必要令入勞動處所施以強制工作,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被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以收敦化教養之效。又按保安處分並非刑罰,故刑法之數罪併罰之觀念,不能適用於保安處分,且刑法第51條對於保安處分之執行並無規定,自不能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保安處分。而強制工作為保安處分之一種,如宣告多數強制工作者,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1第1項第4款比照同條第1款規定執行之,不能資為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保安處分之依據(參照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639號、90年度台抗字第308號判決意旨)。從而,被告丙○○所科如附表所示之保安處分,無從依刑法第51條其應執行之保安處分,此部分係屬檢察官之職權,應由檢察官依保安處分執行辦法第4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之執行方法執行之(即宣告多數強制工作,期間相同者,執行其一),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10條、第320條第1項、第32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製作,依法僅需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應適用之法條及得於10日內上訴之旨,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盛輝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普通搶奪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所犯法條│丙○○所宣告之刑│備註│├──┼─────┼─────┼────────────┼──────┤│1│如起訴書│刑法第320│丙○○犯竊盜罪,累犯,處││││附表編號1│條第1項│有期徒刑肆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2│如起訴書│刑法第320│丙○○共同犯竊盜罪,累犯│1.丙○○自首│││附表編號2│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參月,應於刑│2.乙○○所宣│││││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告之刑如主│││││制工作參年。│文第2項所││││││示│├──┼─────┼─────┼────────────┼──────┤│3│如起訴書│刑法第320│丙○○犯竊盜罪,累犯,處│丙○○自首│││附表編號3│條第1項│有期徒刑參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4│如起訴書│刑法第320│丙○○犯竊盜罪,累犯,處│丙○○自首│││附表編號4│條第1項│有期徒刑參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5│如起訴書│刑法第320│丙○○犯竊盜罪,累犯,處│丙○○自首│││附表編號5│條第1項│有期徒刑參月,應於刑之執││││(犯罪時間││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補充為白天││作參年。││││某時)││││├──┼─────┼─────┼────────────┼──────┤│6│如起訴書│刑法第320│丙○○犯竊盜罪,累犯,處│丙○○自首│││附表編號6│條第1項│有期徒刑參月,應於刑之執││││(犯罪時間││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補充為上午││作參年。││││某時)││││├──┼─────┼─────┼────────────┼──────┤│7│如起訴書│刑法第320│丙○○犯竊盜罪,累犯,處│丙○○自首│││附表編號7│條第1項│有期徒刑參月,應於刑之執││││(犯罪時間││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補充為上午││作參年。││││某時)││││├──┼─────┼─────┼────────────┼──────┤│8│如起訴書│刑法第320│丙○○犯竊盜罪,累犯,處│丙○○自首│││附表編號8│條第1項│有期徒刑參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9│如起訴書│刑法第320│丙○○犯竊盜罪,累犯,處│丙○○自首│││附表編號9│條第1項│有期徒刑參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10│如起訴書│刑法第320│丙○○犯竊盜罪,累犯,處│丙○○自首│││附表編號10│條第1項│有期徒刑參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11│如起訴書│刑法第320│丙○○犯竊盜罪,累犯,處│丙○○自首│││附表編號11│條第1項│有期徒刑參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12│如起訴書│刑法第320│丙○○犯竊盜罪,累犯,處│丙○○自首│││附表編號12│條第1項│有期徒刑參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13│如起訴書│刑法第320│丙○○犯竊盜罪,累犯,處│丙○○自首│││附表編號13│條第1項│有期徒刑參月,應於刑之執││││(犯罪時間││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補充為白天││作參年。││││某時)││││├──┼─────┼─────┼────────────┼──────┤│14│如起訴書│刑法第320│丙○○犯竊盜罪,累犯,處││││附表編號14│條第1項│有期徒刑肆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15│如起訴書│刑法第320│丙○○犯竊盜罪,累犯,處│丙○○自首│││附表編號15│條第1項│有期徒刑參月,應於刑之執││││(犯罪時間││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補充為上午││作參年。││││某時)││││├──┼─────┼─────┼────────────┼──────┤│16│如起訴書│刑法第320│丙○○犯竊盜罪,累犯,處│丙○○自首│││附表編號16│條第1項│有期徒刑參月,應於刑之執││││(犯罪時間││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補充為白天││作參年。││││某時)││││├──┼─────┼─────┼────────────┼──────┤│17│如起訴書│刑法第320│丙○○犯竊盜罪,累犯,處│丙○○自首│││附表編號17│條第1項│有期徒刑參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18│如起訴書│刑法第320│丙○○犯竊盜罪,累犯,處│丙○○自首│││附表編號18│條第1項│有期徒刑參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19│如起訴書│刑法第320│丙○○犯竊盜罪,累犯,處│丙○○自首│││附表編號19│條第1項│有期徒刑參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20│如起訴書│刑法第320│丙○○犯竊盜罪,累犯,處│丙○○自首│││附表編號20│條第1項│有期徒刑參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21│如起訴書│刑法第320│丙○○共同犯竊盜罪,累犯│1.丙○○自首│││附表編號21│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參月,應於刑│2.丁○○所宣│││││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告之刑如主│││││制工作參年。│文第3項所││││││示│├──┼─────┼─────┼────────────┼──────┤│22│如起訴書│刑法第320│丙○○犯竊盜罪,累犯,處│丙○○自首│││附表編號22│條第1項│有期徒刑參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23│如起訴書│刑法第320│丙○○犯竊盜罪,累犯,處│丙○○自首│││附表編號23│條第1項│有期徒刑參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24│如起訴書│刑法第320│丙○○犯竊盜罪,累犯,處││││附表編號24│條第1項│有期徒刑肆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25│如起訴書│刑法第210│丙○○犯竊盜罪,累犯,處│丙○○2次竊│││附表編號25│條、第320│有期徒刑肆月,應於刑之執│盜行為,及偽││││條第1項│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造文書之行為│││││作參年。│,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丙○○犯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26│如起訴書│刑法第320│丙○○犯竊盜罪,累犯,處││││附表編號26│條第1項│有期徒刑肆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27│如起訴書│刑法第325│丙○○犯搶奪罪,累犯,處││││附表編號27│條第1項│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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