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84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蕭玉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82號,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第一審判決,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彩貞
法官曾家貽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