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3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甲○○○為鐘王鐘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鐘王鐘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為鐘王鐘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鐘王鐘錶公司)之負責人,及為該公司清算人。鐘王鐘錶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茲因事後發現該公司坐落台中縣○○鄉○○○段○○○○○○○號土地面積圖簿不符,土地增值稅溢徵新臺幣337,691元,雖曾申請台中縣地方稅務局依更正後面積重新核算土地增值稅,然經該局以聲請人非納稅義務人而駁回,再經訴願經臺中縣政府依同一理由而不受理,為此依上開規定,聲請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三、揆諸首揭規定意旨,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予准許。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民三庭法官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