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史豫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史豫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史豫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5年9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6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史豫慈曾於104、10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以(一)105年度訴緝字第9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二)105年度審訴字第200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上開2案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2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受刑人自105年9月13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653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韶儀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