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29號原告 林精山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 律師複代理人 謝孟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心親 (歿)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廖心親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 陳木樹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