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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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26號原告 陳庭喬
號1樓被告 黃長景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以該應返還土地之價值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萬3,000元(即土地面積30平方公尺,日後仍以實測為準,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萬3,100元計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