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565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解除對甲○之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被告甲○因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565號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於98年10月26日以98雄分院謀刑勇98上訴565號字第16304號函予以限制出境、出海在案。茲被告甲○以其從小係以捕魚謀生,而本院上訴審審判程序已終結,請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等語,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惟縱出海捕魚,仍宜於近海作業,以利後續之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簡志瑩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