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號聲請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存字第135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526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伍萬元,准由聲請人提出面額相同或以上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4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526號民事裁定,為供擔保已提供新台幣(下同)50,000元,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135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急須領回前開現金,而狀請准予變換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4期登錄債券,面額100,000元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前述相關卷宗核屬相符,聲請人之聲請係於法相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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