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67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被上訴人庚○○即 陳勇 助之.
丙○○即陳勇助之.己○○即陳勇助之.辛○○即陳勇助之.丁○○即陳勇助之.乙○○即陳勇助之.戊○○即陳勇助之.上列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9年2月2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甯馨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