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65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應徵裁判費229,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29,2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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