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智元律師
許景星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73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於民國95年4月29日上午11時25分許,已因肺癌死亡,有卷附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死亡證字第95號之106之死亡證明書1紙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說明,本院自應就被告甲○○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婷婷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