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重訴字第2166號上訴人甲○○即弘然鐵工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工業局因91年重訴字第216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6,735,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07,9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書記官王月伶